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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修订《监察法》专题辅导授课讲稿

新修订《监察法》专题辅导授课讲稿   今天,我们利用周四晚上的学习时间,专题开展新修订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辅导授课。这既是一次法治理念的再充电,也是一场业务能力的再提升。作为基层纪检监察战线的“老兵”,我先和大家分享个“小插曲”——上周到马市镇调研,镇纪委小张拿着刚梳理的监察对象台账问我:“王主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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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修订《监察法》专题辅导授课讲稿

 

  今天,我们利用周四晚上的学习时间,专题开展新修订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辅导授课。这既是一次法治理念的再充电,也是一场业务能力的再提升。作为基层纪检监察战线的“老兵”,我先和大家分享个“小插曲”——上周到马市镇调研,镇纪委小张拿着刚梳理的监察对象台账问我:“王主任,咱们村里的合作社理事长算不算监察对象?上次县里培训没说清楚。”这个问题,恰恰折射出新修订《监察法》出台的现实意义——随着反腐败斗争向纵深推进,监察对象的范围、履职的边界、程序的规范都在发生深刻变化,我们比任何时候都需要学深悟透这部“反腐利器”。

 

  一、深学细悟修订背景,在把握“时代之需”中锚定政治方向

 

  2025年这次《监察法》修订,不是简单的“条文修补”,而是党中央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战略考量。我在参与省市纪委监委修订调研时,深切感受到三个“关键变量”:

 

  第一,这是应对反腐败斗争新形势的“精准调焦”。近年来,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,腐败形式呈现“三新”特征:主体多元化,从传统的公职人员向平台经济从业者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延伸;手段隐蔽化,“影子公司”“期权腐败”“代持资产”等新型腐败占比上升;危害基层化,群众身边的“微腐败”存量还未清零,教育医疗、养老社保等领域的新问题又不断涌现。去年省纪委监委通报的某县农村集体“三资”管理案件中,3名村小组长通过虚构劳务合同套取补偿款,因当时监察法对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”界定不够具体,导致初核阶段走了弯路。这次修订将监察对象从原来的6类扩展到9类,特别明确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”“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”等情形,就是要把监察“探头”延伸到权力运行的“最后一米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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